新质生产力与数字融合版权
2026-01-06 21: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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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5日参加了在上海龙柏饭店举办的数字版权驱动实体价值重塑峰会。峰会由国家级平台山东数字融合版权交易中心与北京知传链商务部联合主办,旨在为实体企业与资本,技术搭建桥梁,探寻数字版权赋能实体增长的创新路径。数字融合版权是当前版权领域最显著的发展趋势,它不再仅仅是将传统作品数字化,而是通过深度整合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重构版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运营全链条,从而实现版权价值的最大化激活。中国的老百姓太可怜了,坐在下面听的懂得没有几个,在会议中我查了一下百度,百度对我的评价好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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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融合版权在各关键环节的演进与创新

核心维度

 

传统模式 (静态维权)

数字融合模式 (动态创新)

 

典型案例 / 技术应用

 

核心思维

 

防御性保护:重心在于事后打击侵权,守护既有权利。

主动性运营:将版权视为可增值的资产,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价值开发。

山东潍坊的“郭牌西瓜”为育种、培育技术等申请版权,构建全链条保护体系,实现品牌溢价和产业化发展。

技术应用

辅助登记、存证。

 

深度赋能全链条:AI赋能创作与审核,区块链实现不可篡改的确权存证,大数据支撑市场分析与侵权监测。

山东省推出“作品登记证书+区块链存证证书”双证模式;AI可在几分钟内完成百万字级别的审校工作。

产业生态

零和博弈:各方(创作者、平台、使用者)关系松散,甚至对立。

系统共赢:构建以核心IP为中心的生态系统,鼓励跨界协作和二次创作,形成共生网络。

阅文集团打造贯穿IP生命周期的AI解决方案,从文学到影视、游戏进行多维开发。

 

价值释放

 

单一形态变现:主要通过出版、发行等传统渠道获利。

跨界融合增值:通过“版权+”与文旅、教育、消费品等领域深度融合,产生乘数效应。

 

王哥庄大馒头将造型设计进行版权登记,开发文创产品;利用数字技术打造沉浸式文旅体验。

资本形态

 

固定资产依赖:融资难,无形资产难以评估和质押。

金融资本激活:版权质押融资、版权投资基金、NFT等创新金融工具将“沉淀资产”变为“流动资本”。

中国(青岛)音乐版权交易平台上线作品5万余首,累计成交金额超4000万元,盘活了音乐版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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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挑战与未来趋势尽管数字融合版权展现出巨大潜力,但其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技术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作品属性与权利归属在法理和实践中仍存争议。法律与监管层面,现有版权规则难以完全适应快速迭代的数字业态,平台责任界定、跨境维权等仍是难题。产业层面,部分传统出版单位版权资产观念薄弱、专业复合型人才短缺等瓶颈也亟待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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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数字融合版权将呈现三大趋势:规则体系智能化与标准化国家正积极构建适应新技术发展的版权规则体系,推动版权工作的规范化、数字化、智能化。同时,推动全球版权规则的协同与标准化,以减少跨国交易成本。运营服务精细化与全球化版权运营将更依赖数据分析进行精准决策,并向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延伸。随着互联网的无国界特性,版权的运营和保護将更加注重全球一体化布局。技术应用深化与伦理平衡区块链、AI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将更深入,例如在确权、授权、维权各环节实现更高程度的自动化与智能化。同时,如何在技术赋能下更好地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将是永恒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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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融合版权中的AI作品版权,是当前知识产权领域最前沿和复杂的议题之一。它核心解决的是在人工智能深度参与创作的情况下,如何界定作品的归属、保护的范围以及各方的责任

分析维度

核心考量因素

当前实践/倾向性观点

作品认定(关键门槛)

 

人类的独创性贡献:用户是否通过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选择等环节投入了实质性智力劳动,体现了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

肯定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可了通过精心设计提示词和多次调整参数生成的图片具有独创性。否定案例:鹰潭月湖区法院认为,仅输入简单指令“一键生成”的图片,缺乏人类智力投入,不构成作品。

权利归属(谁是作者)

贡献来源:版权归属于在创作过程中作出独创性贡献的主体。AI本身不能作为权利主体。

倾向于用户:当用户贡献了独创性智力劳动时,法院倾向于认定用户为作者。合同约定:AI平台用户协议中的版权归属约定也可能影响最终归属。

侵权风险(输入与输出)

 

训练数据: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训练AI模型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生成内容:AI生成的内容是否与他人受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存在争议:此为全球性难题,仍在探索中。部分观点主张需获得授权或建立集体管理付费机制。可能侵权:若用户使用他人作品(如通过“垫图”功能)让AI生成相似内容,并用于商业用途,可能侵权。

平台责任(监管义务)

 

“避风港原则”适用性:生成式AI服务商被视为内容提供者还是服务提供者,其责任边界不同。技术措施:是否采取内容标识、侵权过滤等技术手段。

趋向严格:有法院判决认为,平台若未建立有效审核机制,可能需为AI生成的侵权内容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法定义务:我国已出台规定,要求对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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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与未来展望。对于创作者和使用者而言,在当前的模糊地带中,采取审慎的行动策略至关重要。对于创作者:若要主张AI生成内容的版权,核心是保留证明你进行了创造性劳动的证据。这包括:详细的提示词(Prompt)记录、多次调整参数的记录、对不同生成结果进行筛选和再加工的记录等。同时,主动对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既是法律合规的要求,也是保护自身权益的体现。对于使用者:必须意识到AI生成”不等于“免费午餐”。在商业用途中使用AI生成内容前,务必审查其来源和平台的用户协议,避免使用来源不明或未明确授权商业化的内容。尤其要警惕直接使用AI模仿或“改编”知名IP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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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未来,AI作品版权的规则仍在激烈演变中。其发展将取决于几个关键推动力:立法和司法的进一步明确(例如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来细化规则)、技术解决方案的成熟(如更精准的数字水印、内容溯源和版权区块链技术),以及全球治理的协同(寻求跨法域的规则共识,以降低跨境交易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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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内外在AI作品版权认定上的差异,对于把握全球AI产业和版权生态的发展动向至关重要。

维度

中国

美国

欧盟

核心理念

工具论与个案平衡:将AI视为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强调通过个案分析平衡创新激励与权利保护。

 

人类中心主义:严格坚持版权保护必须以人类作者为核心,AI本身不能成为作者。

权利优先与风险规制:更强调对权利人的事先保护与透明度,倾向于建立明确的规则和责任体系。

作品认定标准

个案认定,关注人类贡献:核心标准是生成过程中是否体现了使用者“独创性的智力贡献”。关键在于使用者是否通过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遴选等环节,对最终内容的表达形式做出了实质性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

严格的人类创作主导标准:美国版权局明确表示,仅提供提示词(Prompt)不足以获得版权保护,因为这类似于仅仅提出一个“想法”。若AI在生成过程中做出了复杂的表达选择,而用户只是被动接受,则内容不受保护。

探索性测试,标准趋严:部分国家(如捷克)会评估提示词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整体上,欧盟在可版权性认定上持谨慎和趋严的态度,并高度重视内容溯源和透明度。

 

权利归属原则

 

倾向于使用者:当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时,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于将版权归属于对创作进行实质性投入的使用者。

 

人类作者原则:版权明确归属于进行创造性贡献的人类。对于纯AI生成内容,由于不被认定为作品,其权利归属在传统版权法框架下是不明确的。

通过合同约定:权利归属多依赖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服务协议进行约定。

 

训练数据合法性

 

积极探索“合理使用”的边界:司法和学界正在积极探索将“科学研究”等合理使用情形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以涵盖部分非商业性或基础性的模型训练行为。产业界则呼吁建立法定许可、版权补偿金等多元化解决方案。

司法实践倾向于“合理使用”:已有多个重要法院判决(如涉及MetaAnthropic公司的案件)倾向于认为,在训练阶段对版权作品的使用属于 “转换性使用” ,构成合理使用,因为其目的是学习规律而非传播内容本身。

倾向于“事先许可”模式: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等相关法规倾向于要求商业目的的模型训练需获得版权人的许可(即遵循“选择-退出”opt-out机制),并强调数据来源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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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差异与未来走向。总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三个方面:法律传统的映射:美国的严格标准源于其版权法深厚的“人类作者”传统;欧盟的严格授权要求是其对基本权利强保护的延续;中国的个案平衡法则体现了大陆法系框架下的实用主义司法倾向。产业发展的权衡:美国宽松的训练数据政策为其AI产业的领先地位提供了支撑;中国正努力在保护原创和激励AI技术创新之间寻找平衡点;欧盟则试图通过构建强有力的版权规则来维护其文化多样性和创作者权益。治理思路的分野:美国更依赖司法判例和行业自律形成规则;欧盟偏好通过成文法进行事前风险规制;中国则呈现出立法、司法、行政政策协同探索的特点。未来,随着技术迭代和国际诉讼的增加,各国规则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趋同,例如在透明度、标识义务和公平补偿机制等方面形成国际共识。同时,基于文化和产业利益的差异,各国在具体规则上仍将保持自己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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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与数字融合版权:开启文化创新与产业变革的新纪元数字技术催生的文化新质生产力,正通过版权保护与运营,重塑千行百业的价值创造模式。数字时代的浪潮中,新质生产力与数字融合版权如同双翼,带动着文化产业腾飞。作为具有创新引领特点的先进生产力形态,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正在重塑版权产业的生态格局。数字融合版权则借助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为版权内容的创作、保护、管理和运营提供全新解决方案。二者共同作用,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版权治理模式,更为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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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的内涵及其对版权产业的重塑新质生产力作为先进生产力形态,其核心在于科技创新驱动和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在版权产业中,新质生产力呈现出三个维度的深刻变革。劳动者范畴已从单一人类创作者扩展至“人机协同”的创作模式。人工智能不仅作为工具辅助人类创作,更在某些领域展现出自主判断和决策能力。这种变化不仅提高了创作效率,更开创了全新的艺术表达形式。劳动资料智能化转型尤为明显。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使得版权内容的创作、管理和保护更加精准高效。劳动对象的多样化和丰富化则表现为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据在使用过程中不仅不会被消耗,反而能不断增值,构建起越使用越有价值的良性循环。景德镇市建设的古陶瓷基因库与数字化平台,通过对200万片古窑业标本的数字化存档与研究,完美诠释了数据要素的价值创造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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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推动版权产业向数智化、高端化和融合化方向发展。数智化转型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核心策略,借助云计算、5G、大数据等科技革新版权管理与交易方式。高端化转型鼓励内容创新和自有品牌建设,实现从量到质的飞跃。融合化发展则打破了创意产业、技术平台和商业模式的界限,推动内容生态多元化发展。数字融合版权的核心特征与运作机制数字融合版权本质上是版权保护与数字技术的深度结合,其特征主要体现在技术赋能、体系重构和生态共建三个层面区块链技术为版权保护提供了可靠解决方案。景德镇国家陶瓷版权交易中心通过区块链技术构建的线上交易平台,实现了艺术陶瓷确权、线上交易全流程数字化,运营三个月营收即超1.8亿元。这种“区块链+版权”的模式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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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正在重构内容创作生态。从AIGC辅助创作到智能维权监测,人工智能已然渗透到版权产业全链条。知识产权出版社开发的AI编校助手平台,大幅提升了出版效率和质量。数字融合版权的运作机制主要体现在三大转变:从“静态维权”到“动态运营”的转变。版权不再仅仅是法律保护对象,而是可交易、可开发、可增值的活跃资产。“单一保护”到“多元共治”的转变。版权治理需要权利人、平台、用户等多方共同参与。“封闭独占”到“开放协同”的转变。基于数字平台的扁平化特征,版权交易主体从传统的B2B扩展至B2CC2C等多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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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与数字融合版权的共生逻辑。新质生产力与数字融合版权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共生关系。这种共生逻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和重塑产业生态。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数字版权贸易依托的信息技术和数字化商业模式显著降低了信息获取和传递的成本。智能合约和自动化技术实现了合同的自动执行和监管,降低了人工监督成本。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新质生产力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资源和要素的精准匹配和最优配置。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为资源流动提供了广阔空间,而数字技术则确保了流动的效率和精准度。数字融合版权则通过构建版权资产化和资产证券化的机制,激活了沉睡的版权资源。景德镇陶瓷版权交易平台的实践表明,通过确权、评估、交易的全流程数字化,传统文化产业可以焕发全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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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业生态重塑方面,新质生产力推动版权产业向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而数字融合版权则为这一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执行董事长彭迦信指出,技术驱动数字音乐产业创新不断激发新质生产力。数字融合版权的实践案例与创新模式各地各行业在数字融合版权领域的实践探索,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观察样本。这些案例不仅展示了理论落地的可能性,更揭示了未来发展的潜在路径。景德镇市的陶瓷版权交易模式是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典范。该市通过建成全国首个陶瓷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唯一的陶瓷行业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汇聚全国上千家陶瓷企业。过去,许多陶瓷“爆款”产品在短时间内就会遭遇仿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景德镇国家陶瓷版权交易中心线上交易平台的建立,为陶瓷设计提供登记、保护、评估、溯源、维权、交易等全方位知识产权服务,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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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数字化战略在多个领域取得突破。十八数字文化公司通过发行《新石器时代赵宝沟文化鹿纹灰陶尊》等数字资产,以动态二创让文物实景化、可视化呈现,实现了文物的活化传承。这种“数字化+文博+版权”的模式,为文物保护与发展开辟了新路径。微短剧作为新兴业态,其版权治理模式也具有启发意义。中国版权协会成立微短剧工作委员会,并发布行业倡议,推动建立良性版权生态。这种针对新兴业态的快速响应机制,体现了数字融合版权体系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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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与未来展望尽管新质生产力与数字融合版权的结合已取得显著成效,但未来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从制度、技术、产业多个维度寻求解决方案。在贸易环境方面,中国数字版权贸易面临制度型供给不足的困境。全球数字版权贸易呈现WTO多边框架和APEC区域框架并行、“美式规则”和“欧式规则”主导的格局。中国作为数字贸易大国,在规则谈判中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尚未形成特征鲜明的“中式规则”。在产业基础方面,创意能力不足制约了中国版权产业嵌入全球价值链的深度和广度。虽然中国拥有庞大的市场规模和增长潜力,但在数字影音、网络游戏、数字出版等核心领域,原创内容产品尚不能满足国际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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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变革带来的法律挑战也不容忽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数据训练的合法边界、平台责任认定等问题,都需要法律制度的及时响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指出,AI大模型训练不可避免地会触及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作为训练素材的问题,产业界迫切需要法律与公共政策提供明确指引。未来,随着技术迭代和应用深化,新质生产力与数字融合版权的融合将呈现三大趋势:一是技术应用深度融合。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将更深入地嵌入版权产业全链条,实现更精准的权属认定、更高效的价值转化。二是治理体系协同创新。政府、平台、创作者、用户等多方主体将共同构建版权治理新格局,形成多元共治的生态体系。三是国际规则对接互动。中国将更积极参与全球版权治理,推动形成兼具国际共识和中国特色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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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全球,数字技术催生的文化新质生产力正在重塑产业格局。景德镇国家陶瓷版权交易中心线上平台登记产品超4万件,2024年交易规模超1.8亿元。《黑神话:悟空》等国产游戏凭借有力的版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成功。这些案例共同证明,数字融合版权生态能够有效激发文化创新活力。未来的竞争将是版权生态系统的竞争。那些能更好整合技术创新与制度优势的国家和地区,将在全球文化贸易格局中占据主导地位。正如专家所言,中国版权产业应当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完善覆盖产业全链条的支持政策,加快打造区域版权创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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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推动的“人机协同”模式,正在深刻重塑版权法中对“作者”的认定。其中的核心挑战与机遇

维度

 

传统版权法下的“作者”认定

人机协同带来的挑战

 

人机协同催生的机遇

核心逻辑

 

人类中心主义:作者必须是付出了独创性智力劳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创作主体虚化:AI的深度参与使得创作贡献分散在开发者、训练者、用户等多方之间,难以界定权利源头。

“直接创作者”到“创作架构师”:人类的角色升级,通过设计提示词、控制生成过程来体现创造性。

独创性标准

 

结果导向:主要审视最终成果是否体现人类的个性化选择与判断。

过程审查困境:需动态审查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遴选等全流程,举证难且标准不统一。

“过程独创性”标准确立:司法实践开始采纳更精细的审查方法,关注人类对创作空间的“支配力”。

权利归属

清晰单一:权利归属于进行独创性表达的自然人或其所属法人。

权利归属复杂化:用户、开发者、平台、数据提供者等多方主体间的利益分配规则模糊。

梯度化权利配置:根据实际贡献度,探索“投入即赋权”的共享收益模式,如著作权金回馈机制。

法律主体资格

 

主体明确:仅限自然人或法人。

 

AI工具属性定性:AI本身不能成为作者,但其在创作中的“自主性”输出挑战传统“工具论”。

拟制作者制度探索:在特定情况下(如体现法人意志),可探索将法人认定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拟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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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挑战与把握机遇的策略面对上述挑战并抓住机遇,需要立法、司法、技术及产业协同努力。对创作者而言:关键在于保留体现自身创造性劳动的证据详细记录提示词(Prompt)的迭代过程、参数调整记录、对不同生成结果的选择和再加工痕迹,这些是证明你“创作架构师”角色的核心证据。同时,仔细阅读AI工具的用户协议,了解其中关于版权归属的约定。对立法与司法而言:未来的方向是构建更具弹性的规则体系。这可能包括在《著作权法》中明确“人工智能辅助创作作品”的法律地位,并设定区别于传统作品的保护期限。在司法裁判中,可以借鉴“四维分析法”等动态标准,综合考量提示词的创造性、人类控制力的量化评估、作品的行业替代性以及公共利益平衡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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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发展与行业治理而言:区块链存证、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可以有效解决AI生成内容的溯源和确权难题。在产业层面,可以探索建立人工智能创作备案系统和责任保险制度,形成覆盖全链条的协同治理机制。总而言之,新质生产力下的“人机协同”正在推动版权法经历一场深刻的现代化变革。这场变革的核心,是从固守“人类唯一作者”的教条,转向构建一种能够精准评估人类在智能协作中的贡献度,并据此进行梯度化、精细化权利配置的新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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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机协同创作中清晰界定双方贡献,不仅是权益分配的核心,更是应对未来法律挑战的关键。人类创作者与AI工具在不同层面的核心贡献差异

维度

人类创作者的核心贡献

AI工具的核心贡献

角色定位

“导演”与“灵魂”:提出初始创意,设定审美标准,进行关键决策和最终把关。

“超级执行工具”:根据指令快速生成、优化、组合内容,提供海量可能性。

创造性来源

独创性表达:体现在具体的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遴选与深度再加工中。

模式识别与数据合成:基于训练数据中的模式进行统计推断、组合和优化。

责任归属

责任主体:承担作品的学术、法律和伦理最终责任。

无责任能力:无法理解内容,也无法承担任何责任。

过程体现

智力投入的证据链:保留从构思、反复调试到最终定稿的全过程记录。

黑箱操作:其内容生成的具体路径和逻辑往往不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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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的实践判定与证据保留在实际操作中,贡献的区分最终会落到法律和实践的认定上。目前,国内外司法实践逐渐形成共识:贡献认定的核心标准是人类的“独创性表达”,即人类是否通过其智力活动对作品的最终表现形式施加了“创造性控制”或“主导性设计”。例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原告享有版权,正是基于原告进行了具体的提示词设计、参数设置以及生成结果的个性化选择,这些行为体现了其智力投入和审美判断,符合“独创性表达”的要求。反之,如果仅输入“画一只猫”这样简单的指令,生成的图片则很难被认定为具有人类的独创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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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创作者而言,有意识地保留整个创作过程的证据至关重要。这包括:详细的提示词记录:保留迭代过程的全部提示词,尤其是那些体现你独特构思和审美要求的具体描述。参数调整日志:记录下你对模型参数(如风格强度、构图、色彩等)所做的关键调整。多轮结果与选择依据:保存AI生成的多轮结果截图,并备注你选择或放弃某一版本的原因。后期修改的原始文件:如果使用了PS等工具进行再创作,保留分层的原始工程文件。这些证据在发生版权争议时,是证明你创造性贡献的最有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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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与责任的新规则随着人机协同成为常态,相关的学术和行业规范也在探索中。一个引人关注的前沿现象是,一些顶尖学术期刊(如《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和会议(如斯坦福大学的科学AI智能体开放会议)开始尝试要求将AI列为论文的“第一作者”。但这更多是一场旨在推动学术界正视AI影响力的“思想实验”。其核心目的在于强调透明性,而非赋予AI法律主体资格。无论AI是否被“署名”,人类研究者作为“共同作者”或“通讯作者”都必须对论文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最终且不可推卸的责任。未来的趋势是建立更精细的贡献标注体系,例如在论文中强制要求附上“AI使用声明”,详细说明AI在各个环节的应用方式和人类对其产出的核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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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时代,合理划分AI与人类的工作边界,是提升效率、保障作品质量与合法性的关键。关键在于将AI定位为强大的辅助工具,而非替代品,确保创作者始终作为创作的主导者与灵魂所在建立判断框架,梳理了不同创作环节的核心决策要点

创作环节

适合交由AI完成的任务

需要创作者亲力亲为的核心

创意构思与前期准备

 

海量灵感激发、初步方案批量生成、趋势数据分析、资料搜集与初步整理。

最终创意决策、核心价值与情感基调设定、项目灵魂与深度的注入。

 

内容生成与执行

 

基础性、程式化内容的快速产出(如数据摘要、初版草稿)、多种风格或版本的尝试。

独特的个性化表达、关键情节/核心论点/标志性元素的设计、深度的修改与精修。

情感注入与价值判断

模拟特定风格或情绪基调。

 

真实的情感共鸣、复杂的价值权衡、伦理道德的把握、作品深度的最终把控。

合规审查与最终定稿

基础性的版权相似度筛查、语法检查。

独创性判断、事实核验、潜在侵权风险的最终评估、法律与道德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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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决策的关键尺度表格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实际决策中还需把握几个关键尺度,其核心在于区分“思想”与“表达”,并确保人类贡献的“独创性”。追求效率 vs. 保留灵魂对于重复性高、需要快速试错或偏重数据整理的工作,AI能极大提升效率。例如,设计师可以让AI生成上百张不同风格的椅子草图作为参考。但作品的核心概念、独特风格和希望传达的深层情感,必须由创作者自己把握。AI无法理解何为“幽默”或“悲伤”,它只能模仿这些情感的表象。规避侵权与伦理风险。使用AI时,必须有强烈的版权和风险意识。绝对避免直接使用AI模仿受版权保护的特定角色(如“奥特曼”)或知名画风生成商业作品,这极易构成侵权。同时,对AI生成内容中可能存在的事实错误、偏见或伦理问题,创作者是最终的责任人,必须亲自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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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权利边界与保留证据。如果希望AI生成的内容能成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那么你的贡献就必须满足“独创性”标准。这意味着你不能只输入“画一个科幻城市”这样简单的指令,而需要进行具体的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和结果遴选,整个过程应体现你的个性化选择和智力投入。务必保存好这些创作过程的记录(如提示词、参数设置、不同版本的结果),这在主张权利时是关键证据。实践建议与工作流。基于以上原则,你可以尝试构建适合自己的工作流程:阶段一:明确目标首先想清楚你的核心创作意图是什么,其中哪些是必须由你亲自定义的“灵魂”,哪些是可以追求效率的“肢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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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二:人机协作大胆使用AI进行头脑风暴、生成初步方案和多种可能性。然后,由你基于专业判断,从中选择最有潜力的方向进行深度加工和再创作。阶段三:人类主导AI生成的半成品进行批判性审视和大幅修改,注入你的独特视角和情感,确保其真正成为你的表达。阶段四:合规定稿最终成品需由你进行内容和合规性的最终审查,并按规定对AI辅助生成的部分进行标识。最理想的状态是让AI成为你的“超级助理”,负责执行和拓展,而你作为“总导演”,负责掌控作品的灵魂与最终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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